《十堰市企业“一址多照”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741794186/2023-543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11:45:00 | |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 |
一、改革背景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住所登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十堰市各县、市、区注册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包括公司法人(股份公司除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址多照”登记是指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同一地址上登记的企业均需具有合理的经营面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为便于日常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同一地址进行物理分割后再予注册登记。
四、政策问答
1、企业 “一址多照”登记住所有哪些要求?
下列场所可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1)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2)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4)城乡居(村)民住房;
(5)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
(7)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2、哪些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1)非法建筑房屋;
(2)未经安全鉴定合格的自建房;
(3)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什么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根据《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管场所)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地址应当包含市、县(市、区)、镇(街道)小区(村)、路名、门牌、房号等信息。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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