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公开遴选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09日 17:29:01 | |
| 来源: 十堰市数据局 |
各县市区数据局,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公开遴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数据局
2025年9月9日
十堰市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公开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5〕20号),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十堰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是指经综合评价在经营规模、创新能力、信用信誉与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及市场引领与发展潜力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数字经济重点企业申报、遴选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支持政策
对认定的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资金支持:优先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符合条件的千亿产业企业”的支持政策。
(二)要素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能、人才需求。
(三)项目申报:在数字化转型、场景化应用、平台建设方面优先推荐项目申报。
(四)品牌推广:纳入市级重点企业宣传名录。
(五)精准服务:建立“一企一策”服务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价评分规则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与纳税: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市场主体,持续经营三年及以上,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经营业务:主营业务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企业。
(三)信用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信用和社会信誉等方面的不良影响记录。
(四)合规经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保险缴纳责任。
第六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评价评分规则
(一)依据《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评价评分表》(附件2)进行量化评分。
(二)名额分配:数字产品制造类、互联网批发零售类、数字技术服务类各占30%,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类占10%。
(三)最终入选名单根据得分排序及年度名额确定。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重点企业申报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向属地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字经济重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
(二)初审。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
(三)联合复审。市数据局牵头组织市发改、科技、经信、商务、统计、税务、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评审中存在疑问或需重点核实的企业,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同时与其他相关产业牵头部门及时沟通,避免重复认定。
(四)审定。根据申报企业资质条件及得分情况,确定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建议名单,按流程报批送审。
(五)公示。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名单通过市数据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遴选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年度复核评估机制,对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注销、迁出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二)根据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要,可适时增补重点企业名单。
第十条 遴选过程的监督机制
(一)遴选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参与遴选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遴选过程的企业责任
(一)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并追回资金,纳入信用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根据政策适当调整。
附件:1.
数字经济重点企业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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