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6日 15:23:00 | |
来源: 法规科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科室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以及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以及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以及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的记录应当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或电子文书为基本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的方式。
第七条 采用纸质文书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需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复杂案件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应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音像设备开启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就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类执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申请受理情况;
(二)办理事项材料接收情况;
(三)召开听证会、会议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情况;
(四)项目办结送达情况。
第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类执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程序启动事由、基本情况、领导审核意见、执法时间等情况;
(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书证、物证,鉴定、勘验等情况;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情况;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情况;
(六)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情况;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照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文件应当刻制光盘,注明刻制内容、制作人、刻制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局机关内部资料,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0日印发)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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