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企业强制注销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741794186/2023-28051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16日 17:50:00 | |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 |
一、改革背景
为进一步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清理僵尸企业,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和丹江口市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十堰市行政区域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强制注销,是指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届满3年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实施强制注销措施的管理机制。
四、政策问答
1、强制注销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3年且未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无对外投资或存续分支机构、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
(三)未发生或已结清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医保
费用、住房公积金、法定补偿金等;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未存在欠缴税费;无在缴社保和医保人员;无未解决的劳动仲裁;
(四)无有效存续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无登记在册的房产类不动产权利、土地使用权利、车辆类动产权利;无在建工程;
(五)无正在诉讼、强制执行的案件;未涉及未办结的案件;无未办结的海关手续;
(六)无其它不宜强制注销情形。
2、实施企业强制注销,应当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一)名单梳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督促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拟定拟强制注销预审企业名单。
(二)情况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企业登记机关确定符合条件的拟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三)注销告知。对符合强制注销条件的企业,依法送达《强制注销告知书》,告知拟强制注销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决定送达。对拟强制注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制作《强制注销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五)材料归档。企业强制注销相关档案,按照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六)强制措施。自《强制注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强制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
3、被实施强制注销的企业有哪些救济途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强制注销决定,恢复该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强制注销的企业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
(二)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三) 强制注销决定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四)强制注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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