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741794186/2021-5054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09:2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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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
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
(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三)统一全省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建审批等四个阶段,其中初步设计与报建审批可并联开展;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备案不再作为其他报建审批事项的前置,与其他报建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办理。省直各行业部门负责修订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明确统一的审批时限要求,将下一层级审批部门意见作为内部事项,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二、报建简便化
(一)简化报建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明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价的地域范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核实情况说明。省住建厅负责规范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规划类许可办理环节。省水利厅负责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简化办理环节。鄂政发〔2016〕32号文件中明确的上述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事项以外的其他审批事项,由省直各行业部门分项明确审批范围、无需办理的界限等。(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推行先建后验。在全省各级开发区开展备案类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先建后验”试点,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项目签约并取得国土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后,由住建部门颁发施工通知单,企业即可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完善建设手续,对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联合监管。支持全省各地探索开展“标准地”模式试点。(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三)开展区域评价。在全省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由政府统一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压覆重要矿产审批、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四)试点多评合一。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多评合一”试点,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对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开展统一评审。取消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由项目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的合规性负责。(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三、服务便民化
(一)缩减审批范围。审批部门在项目备案环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金证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不再审核企业经营范围。农田水利、维修改造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不再办理土地和规划相关手续。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机构改革进展,适时整合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作为一项审批事项。(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实行一网通办。除涉密项目(包括所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外,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网,实行全过程在线审批。按照“线上审批为原则、线下审批为例外”的要求,由省直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分别做好行业系统和地方各审批部门在线审批推广应用工作,2018年年底前,全省各级各单位按照附件要求修改各级政务服务网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全面推行项目代码制,所有非涉密项目必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模块生成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唯一识别码,所有审批文件必须标注项目代码。(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管理办;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三)推广全程代办。在全省开发区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批事项,推行即时办、马上办。建立企业联系卡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组建专业化代办队伍,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的精准化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四)优化中介服务。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涉及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标准,解决现有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时间长、收费高、质量差等问题,切实提升中介服务的规范化水平。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省中介服务网和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四、监管常态化
(一)压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直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各系统全省统一的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强化在线监测、审计、稽察、执法检查等手段,建立全流程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三)强化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所有项目审批、监管和处罚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及时公开,对不按要求公开信息的行为予以追责。充分运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四)推进综合执法。深化投资项目审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现有执法资源,形成有效监管的合力。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市和市辖区执法职责分工,在设区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不重复设置职责相同的执法队伍,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县(市)要整合组建一支投资项目综合执法队伍,统筹县以下执法工作,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省编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文物局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移民局
湖北省地震局 湖北省气象局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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