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巨旺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十堰巨旺置业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十堰巨旺置业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转报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现将《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南侧,总占地面积0.55hm2,其中永久占地0.45hm2,临时占地0.1hm2。工程设计土石方开挖总量8.13万m3,回填利用1.63万m3,弃渣6.5万m3,运往张湾区玄岳大道桐树沟9号地块消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300万元,计划建设工期12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一级标准,同意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同意防治责任范围为0.55hm2,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
三、严格落实批复方案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堆放于方案指定位置并防护。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实施好边坡防护、植物防护和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依法做好水土流失监测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提交监测报告。
五、该项目监督管理由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应积极配合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督查检查。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规定,该项目需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58万元,应积极配合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及税务部门,做好规费征收工作。
七、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细化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八、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加强宣传和服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开并向张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九、项目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30%、线路横向变更200米以上且变更超过30%、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类型,面积或工程量变更超过30%),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21日